《上海市作家協會章程》規定的上海市作家協會會員申請入會條件為申請加入上海市作家協會的基本要求。為吸納優秀文學人才,繁榮文學事業,積極慎重地做好會員發展工作,結合上海作協文學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申請條件
申請入會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者應具有上海市戶籍,或長期在上海市工作、居住,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
(二)申請者文學成果要求
申請者應在中國大陸公開發行的文學期刊、報紙發表一定數量和質量的文學作品;有在中國大陸公開出版的獨立創作的文學作品;或長期從事文學的編輯、教學、翻譯、組織工作,成績突出。
1.主要從事文學創作(包括小說、散文、雜文、報告文學、詩歌、兒童文學等文學樣式)的申請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中國大陸公開發行的省(市)級以上文學期刊或報紙發表作品原則上不少于20萬字(詩歌作品原則上不少于2000行,或100首)。
(2)在中國大陸公開出版獨立創作的文學作品原則上不少于2部。
2.主要從事古典文學研究或文學理論批評的申請者,應在中國大陸公開發行的省(市)級以上文學期刊、報紙或學術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學術論文原則上不少于10篇(累計字數不少于10萬字);或在中國大陸公開出版獨立撰寫的研究、理論專著原則上不少于1部。
3.主要從事外國文學研究或文學翻譯的申請者,應在中國大陸公開發行的文學期刊、報紙或學術期刊上發表獨立撰寫的外國文學研究論文原則上不少于3篇(累計字數不少于3萬字);或在中國大陸公開出版獨立翻譯的外國文學作品原則上不少于2部。
4.主要從事戲劇、影視劇本創作的申請者,應有2個以上獨立創作(指獨立執筆,或雖有編輯或導演署名,但本人是主要執筆者)的長故事片、長電視劇、長紀錄片或多幕劇等劇本發表或公映、公演,且具有較高文學價值。
5.主要從事文學編輯工作的申請者,應具有編輯系列高級職稱,曾連續擔任2年以上市級文學刊物的主編、副主編、文學出版社的總編輯、副總編輯;或曾連續擔任2年以上市級報社、電臺、電視臺、電影廠分管文藝的負責人、文學部、文藝部主任;或曾協助作家出版有重大影響的文學作品,發現和培養了有突出成績的文學新人。
6.主要從事文學教學工作的申請者,應具有教師系列高級職稱,在大學從事與中國文學、外國文學相關專業的教學、研究。
7.主要從事文學組織工作的申請者,應在職在崗,并連續從事文學業務活動組織工作達15年以上;或組織工作有較大成績,并從事文學業務組織工作達10年以上。
8.申請者特別優秀或工作特別需要的,可適當調整對成果的確認,放寬對年限的要求。
第二條 申請程序
原則上,上海市作家協會每年開展一次新會員審批工作。申請人應于每年9月15日前(以投遞寄出時間為準)提交所有紙質申請材料。
申請入會者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具有上海市戶籍的申請者,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申請者,應提供有效期內的本人居住證復印件。
(二)《上海市作家協會入會申請表》
申請者可在上海作協官方網站“上海作家網”下載入會申請表,或聯系上海作協創作聯絡室領取。
1.《申請表》紙質表格一式兩份,由本人如實填寫(手寫或打印均可)并簽名;“出版或發表作品情況”一欄填寫主要代表作品的書名、字數、出版社、出版年月。
2.《申請表》中“主要從事何種文學樣式”一欄,請根據個人主要創作門類或主要文學成就填寫以下任一創作體裁:小說、散文、詩歌、兒童文學、古典、外文、理論評論、影劇。
3.《申請表》中“介紹人意見”欄可由兩名上海作協會員或基層文學組織(區縣作協、文聯等)填寫推薦意見。
4.《申請表》中“照片”欄直接粘貼兩寸證件照,并提供1張一寸證件照備用。
5.《申請表》中“本人所在單位意見”欄應由申請者單位蓋章,自由職業或已退休的申請者,可請居住地街道或居委會蓋章或開具證明。
(三)申請作品(一式一份):
1.出版的文學創作、理論評論、文學翻譯專集:請提供與申請表所填內容相一致的代表本人創作水準的作品印刷品原件1-2部。非文學性圖書、編著類圖書不作為申請作品。
2.期刊、報紙發表的文學創作、理論評論、文學翻譯作品:請提供與申請表所填內容相一致的作品印刷品原件不少于5篇且不少于10萬字。如無法提供原件,請提供作品發表當期刊物封面(或當日報紙版頭)、目錄及作品全文復印件。可附頁。
3.影視、戲劇作品:請提供公開出版的文學腳本印刷品或公演、公映證明。
4.翻譯作品:請另附不少于20頁的所譯作品原著復印件(包括版權頁)。
(四)職稱、獲獎及作品影響情況(一式一份)
請提供市級以上重要文學獎項獲獎證書復印件。作品被省級以上文學期刊或報紙轉載及評論等相關文字材料。文學編輯和文學教育工作者請提供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三條 審批程序
(一)上海作協創聯室負責新會員發展日常工作,接收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登記、編號。受理截止后,將申請材料提交“發展會員審批委員會”委員審閱,并向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征詢意見,進行分檔整理,提出初審意見,最后提交“發展會員審批委員會”討論審批。
(二)“發展會員審批委員會”從新會員發展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組成,每次評審抽選11名審批委員,負責入會申請人的資格評審。評審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票數達到半數以上(不含半數)者,即獲通過。
(三)資格審批通過的結果應經上海作協主席團審定,并在上海作協官網上公示一周,通過后即為上海作協新會員,發放會員證。主席團有權提出復議。
(四)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作協會員(戶籍轉入本市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如申請轉會,應提供原所在地作協的轉會介紹信、本人會員檔案等,并按照條例規定填寫《上海市作家協會入會申請表》,提交申請材料,經作協“發展會員審批委員會”認定后,報主席團審定。
(五)中國作家協會會員可直接辦理轉會手續。
第四條 工作紀律
(一)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應保證評審公正,嚴禁不正之風,嚴禁泄露相關工作情況。
(二)評審專家和評審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申請入會,應主動回避。
第五條 其他工作事項
(一)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僅表明具有申請資格。
(二)申請材料只在當年度有效,原則上不予退還。申請人如未獲批準,再次申請時應根據上述條文重新辦理入會申請手續,并應有新發表、出版的作品。
(三)本條例解釋權屬上海市作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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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薛舒、楊秀麗、陳思、李旸、李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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